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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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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没有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的,判决书等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即成为自然债权,申请执行人即不得再依据原判决书等执行依据申请执行。
那么,如果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未在申请执行时效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