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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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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法院执行刑事判决“追缴违法所得”,如“违法所得”已不存在怎么办?我认为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违法所得转化物可否执行?一个是如果违法所得已被挥霍,可否执行被执行人(犯罪人)的合法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转为“退赔”)?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