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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给付内容与刑事裁判责令退赔内容一样,如何执行?

2025-12-12 10: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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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我代理的一个案件就遇到了这个情况,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还本付息确认抵押权,调解结案,法院出了调解书,进入到了执行程序。之后,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法院又认定债务人构成诈骗犯罪,给债务人判了刑罚,其中包括退赔被害人(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损失。调解书确认的金额与刑事判决书判令的退赔金额基本一致。在刑事判决的责令退赔移送执行后,法院就把民间借贷的执行做了终结执行处理
没有出裁定书,也没说法律依据是什么,理由就是“先刑后民”,不能重复执行,然后开始刑事裁判涉财产的执行,也就是责令退赔的执行。当然,那个民间借贷案的调解书法院并没有撤销掉。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法院基本都是这么操作的。那么,这么操作的法律依据何在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这是一个关于非法集资的规定,并不能当然的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案件。

“先刑后民”的原则,加上对上述规定的参考适用,可能就是法律依据了。

当然,这种“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在个案中对于保护债权人(受害人)的权利不一定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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