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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财产执行中,“刑事执行”一定优先于民事债务?

2025-12-17 20: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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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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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不一定。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个问题和我们前面讨论过的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哪个优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是一个“受偿顺位”的问题,这类似民事案件执行中,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对于普通金钱债权,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按照查封先后顺序或者债权比例受偿。

换言之,在刑事涉财产执行中,也存在一个按照什么顺位分配执行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执行”和民事债务的受偿顺位是犬牙交错的,不一定哪个优先,唯一确定排在第一位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这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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