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在诉讼或仲裁案件未裁判前可否起诉财产保全申请人损害赔偿?
2026-02-06 21: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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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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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但是起诉后应中止审理,等诉讼或仲裁案件裁判且裁判生效后再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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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起诉是因为符合《民诉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或仲裁裁判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有权以财产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给其早晨损失为由起诉财产保全申请人,即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起诉权利不受限制。
二、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中止审理,等诉讼或仲裁案件作出裁判且裁判生效后,本案再恢复审理
(一)从诉讼中止的角度
1、诉讼中止的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2、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按照一般侵权归则原则审查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按照一般侵权归则原则审查,即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同时满足如下四个要件才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过错”需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程度,且即便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也不一定就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最高院公报案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认为,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只有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在盐城中院(2012)盐民初字第XXX号一案中,被上诉人陈某某以创迎公司(二建公司)对上诉人江苏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身份起诉,其向江苏某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创迎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签订的备案合同。虽然备案合同经法院审查后被最终认定无效并以四方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并直接导致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备案合同客观上是经过相关招投标程序并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目前未有证据且生效判决也未认定陈某某为创迎公司承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亦无证据证明陈某某知晓存在四方协议。在存在两份合同的情形下,作为创迎公司工程款债权受让人,即使陈某某清楚创迎公司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按照866元每平方结算,其在诉讼中选择依据债权转让通知书中载明的备案合同主张权利,并无明显重大过错,未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加之江苏某公司在诉讼中认为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并不同意支付工程款,而生效判决并未采纳其抗辩意见,因此,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不能认定陈某某在盐城中院(2012)盐民初字第XXX号一案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一审法院未支持中江泓盛公司要求陈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总第236期):江苏某公司诉陈某某损害责任纠纷案】
3、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以财产保全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过错”需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即便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也不一定就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照此逻辑:(1)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获得了部分支持,则一般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不需要对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获得了全部支持,则证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是完全正确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当然不需要对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总结来看,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将诉讼或仲裁案件对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是否成立的审查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因此在诉讼或仲裁案件裁判生效前,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应中止审理。
(二)从防止两个案件审判权“竞合”的角度
从防止两个案件审判权“竞合”的角度,也不应同时审查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和产生财产保全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如果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和产生财产保全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同时审查,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的审查中必然要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审查又必然要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是否有请求权基础,这本质就是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是否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两个案件同时审查,就会导致两个案件同时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是否有请求权基础,产生两个案件审判权的“竞合”,这明显不符合审判程序的法理,尤其是当两个案件的审判结论不一致时,会严重破坏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