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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令退赔执行过程中,被害人能否另案起诉?

2025-12-18 14: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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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

因为这违反了“先刑后民”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
说,对于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应当通过刑事程序(公法手段)保护被害人,被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案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私权利救济。刑事执行程序是刑事审判程序的延续,刑事执行程序是刑事程序的一环,因此,在刑事执行程序中,被害人不能另案民事诉讼犯罪分子(侵权人)。

那么,经过刑事责令退赔执行程序,执行不到位的前提下,被害人是否可以就刑事责令退赔范围之外的损失(如利息损失)提起诉讼?或者被害人可否起诉其他共同侵权主体?对此问题,法理上有争议。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该司法解释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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