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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赃物的抵押权人能否排除执行?

2025-12-19 16: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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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不能。

不能排除执行不是否定在赃物上设置的抵押权的合法有效性,比如,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

FONT>“执行”的意思就是司法拍卖,因此通过司法拍卖处置变现执行标的物不会损害抵押权,相反倒是实现抵押权的必经路径,也可以理解是在推动实现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执行标的物变现后,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即可。

当然,如果执行标的物的拍卖价款是100万元,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110万元,抵押权人一分钱没分到,这种情况也没有侵害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享有“法定优先权”且优先于抵押权(这就像商品房消费者的优先权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一样),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也无权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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