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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财政部制定《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直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不合适(汪兴平)

2022-03-23 08:04阅读:
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直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条对该办法的立法依据,开宗明义地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其中列举了四个文件,两个为法律,两个为财政部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属于自我授权,不能成为财政部扩张权利的依据,而公司法和会计法都不能解决财政部有权就全部国有企业的用人权,哪怕是某一方面专业人才如财务人才的用人权作出规定,谁主管,谁才有权作出规定(谁的儿子谁管教),会计法第七条虽有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但这一规定不能得出财政部可以规定境外被投资主体的财务负责人应如何委任,规定的只是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业务工作主管。
对于该办法的被适用主体,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以下称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即国资委监管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及其控制链条上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应适用该办法。国有企业的监管主体,主要有财政部体系和国资委体系,财政部体系只对部分国有企业行使管理权,包括国有金融企业和国务院特别规定的其他个别非金融央企,其他的国有企业,基本上都属于国资委体系管理。
对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管理,包括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被投资主体的财务负责人的管理,可以分为用人权的管理和专业业务的管理,两者应适用不同的管理体系。
财务业务管理的事权,属于财政部管理的专业职权范围,财政部有权对财务管理的事项作出规定,包括对特定类型主体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比如,有权制定《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已于
2017年制定),甚至有权规定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负责人的资格管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直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中有相应的规定)。不过,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被投资的主体属于投资所在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财政部或国家其他管理部门所制定的规定不能与被投资主体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相冲突,这是对他国主权的尊重。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委任,即使不谈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其也不是财政部的专业职权管理范围,如果要管,也是相应的主管部门即国资委的事权。国资委过去的说法就是对国有企业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三管,现在转型为管资本,不过,管资本并不是不再管人管事管资产,更不是这一职能转移到其他的国家管理部门,而是原则性不再管具体的人、事和资产,但例外的,即特别重大的人、事和资产还是要管的,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股东权的范畴,制度性的人、事和资产更是要管的,是通过制度来管人、管事、管资产,因此,具体管人的事权,要么在企业,要么在主管部门,一定不在专业行业管理部门的事权范围。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财务问题和法律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讲,财政部出台《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直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是一种积极作为的好事,但从行政管理上来说,有点越权,应是建议国资委出台该管理办法,或者与国资委共同出台该管理办法。
本文只是从事权的角度进行分析,并没有分析规定的具体条文,但有一个总的感觉,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中,过多地介入了企业的具体事务,既管头又管脚,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方面仍有不足。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本文的写作并未查看财政部和国资委的工作职责,如果要更好地论证本文的主题,最好补充这一内容;第二,本文只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探讨,实务中不可太较真,财政部既然已经规定了,当然还是应该遵守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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