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准确理解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司法意义
不动产,尤其是房屋所有权,由于其财产价值较大,且是居民的主要家庭财产,也是商事活动中防范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民商事主体的重要责任财产,因此,与此有关的纠纷特别多,特别是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主张对双方当事人或诉讼或执行所涉的不动产物权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其理由大多是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真实权利人,主张的依据常常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比如在房屋代持中,一旦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委托人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房屋为委托代持,名义所有人不过是被借名登记的主体,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据此对抗法院对房屋的执行。
再比如,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占有了房屋,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开发商又将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主张实现抵押权,购房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据此对抗金融机构的抵押权。
再比如,竞买人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了法院委托拍卖的不动产,法院也依法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是竞买人迟迟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数年后,原不动产权利人对外抵押了该不动产,竞买人主张其所有权对抗在后发生的金融机构的抵押权。
上述争议都涉及到案外人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是否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问题,如果上述问题成立,案外人的请求就存在应予支持的可能性(并非一定就应支持),如果案外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案外人的请求就应不予支持。
上述关于真实权利人的争议有时在破产程序中也会有所反映,比如委托代持的房产,委托人能否主张取回,尚未完成过户的房产,买受人能否主张破产债务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委托拍卖的房产是否属于债务人的破
不动产,尤其是房屋所有权,由于其财产价值较大,且是居民的主要家庭财产,也是商事活动中防范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民商事主体的重要责任财产,因此,与此有关的纠纷特别多,特别是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主张对双方当事人或诉讼或执行所涉的不动产物权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其理由大多是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真实权利人,主张的依据常常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比如在房屋代持中,一旦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委托人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房屋为委托代持,名义所有人不过是被借名登记的主体,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据此对抗法院对房屋的执行。
再比如,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占有了房屋,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开发商又将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主张实现抵押权,购房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据此对抗金融机构的抵押权。
再比如,竞买人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了法院委托拍卖的不动产,法院也依法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是竞买人迟迟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数年后,原不动产权利人对外抵押了该不动产,竞买人主张其所有权对抗在后发生的金融机构的抵押权。
上述争议都涉及到案外人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是否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问题,如果上述问题成立,案外人的请求就存在应予支持的可能性(并非一定就应支持),如果案外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案外人的请求就应不予支持。
上述关于真实权利人的争议有时在破产程序中也会有所反映,比如委托代持的房产,委托人能否主张取回,尚未完成过户的房产,买受人能否主张破产债务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委托拍卖的房产是否属于债务人的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