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理解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
对于登记生效的不动产,不动产虽然原则上以登记薄的登记确定其物权归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但是,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并不是因为不动产进行了登记才确定其归属,登记是对不动产归属这一事实的确认和记载,并将之公示于众,使人们可依此公示而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并对因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从而保障交易安全。即使登记的结果是错误的,只要相对人的信赖是合理的,由此产生的交易利益将依法受到保护(不动产权利善意取得),因此,社会大众是可以信赖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而进行交易,该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具有不动产归属的推定效力。但是,尽管如此,仍然应该是先有不动产的归属,后才有不动产的登记,不动产归属确定的底层依据并不是不动产的登记,而是不动产取得的依据和取得的程序。登记可能准确地反映了不动产的归属,也有可能并没有准确地反映不动产的归属,或者说,常态情况下,不动产登记薄准确地反映了不动产的归属,例外情况下,不动产登记薄并不能准确反映不动产的归属,因此,不动产登记薄在正常情况下,是确定不动产归属的依据,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在不动产登记薄未能真实记载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之时,不动产登记薄才不能确定不动产权利的归属。也就是说,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首先是依据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进行判断,其次才是如果有证据即反证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的真实归属不一致,此时,应该是根据证据证明的不动产真实权利确定不动产权利的归属。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不动产登记薄可能会发生登记错误,如果发生登记错误,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就可能不是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有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也有权依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据要求司法机构确认其为真实权利人,此时,不动产登记薄就不能作为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确认依据;第二,不论不动产登记薄是否发生登记错误,善意的第三人(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不动产发生了登记错误)信赖不动产登
对于登记生效的不动产,不动产虽然原则上以登记薄的登记确定其物权归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但是,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并不是因为不动产进行了登记才确定其归属,登记是对不动产归属这一事实的确认和记载,并将之公示于众,使人们可依此公示而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并对因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从而保障交易安全。即使登记的结果是错误的,只要相对人的信赖是合理的,由此产生的交易利益将依法受到保护(不动产权利善意取得),因此,社会大众是可以信赖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而进行交易,该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具有不动产归属的推定效力。但是,尽管如此,仍然应该是先有不动产的归属,后才有不动产的登记,不动产归属确定的底层依据并不是不动产的登记,而是不动产取得的依据和取得的程序。登记可能准确地反映了不动产的归属,也有可能并没有准确地反映不动产的归属,或者说,常态情况下,不动产登记薄准确地反映了不动产的归属,例外情况下,不动产登记薄并不能准确反映不动产的归属,因此,不动产登记薄在正常情况下,是确定不动产归属的依据,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在不动产登记薄未能真实记载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之时,不动产登记薄才不能确定不动产权利的归属。也就是说,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首先是依据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进行判断,其次才是如果有证据即反证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的真实归属不一致,此时,应该是根据证据证明的不动产真实权利确定不动产权利的归属。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不动产登记薄可能会发生登记错误,如果发生登记错误,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就可能不是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有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也有权依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据要求司法机构确认其为真实权利人,此时,不动产登记薄就不能作为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确认依据;第二,不论不动产登记薄是否发生登记错误,善意的第三人(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不动产发生了登记错误)信赖不动产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