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案例质疑24、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的保全费用只能是必须发生的吗?汪兴平
2023-06-29 11:36阅读:
- 引发讨论的案例(最高法院的案例)
案例二((2018)最高法民申4401号)、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双方虽未约定,但系金生丽水公司实现债权实际产生的费用,二审判决予以支持亦无不妥。”
两个案例,同是最高法院的再审案件,虽然年份有所不同,但法律关于债权人对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规定方面并无根本的变化,不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合同编,但两案的裁判结果却截然不同。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个案件的言下之意,债权人只有实现债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才能主张由债务人负担,一个案件的言下之意,债权人只要是实现债权所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就可以主张由债务人负担。
在支持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的情况下,该合理费用是必须已经实际发生,还是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只要是预期会发生的合理费用,即使未发生也支持?最高法院同样有不同的观点。
案例三((2018)最高法民终25号)、最高法院认为:“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10万元律师代理费应予支持,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