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案例质疑25、如何理解混合担保中的债权实现的约定不明?汪兴平
2023-06-29 11: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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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发讨论的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239号)
姜军辉等与郑州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姜军辉等自愿为华通公司向郑州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华通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无论郑州银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郑州银行均有权直接要求姜军辉等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等。
华通公司与郑州银行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华通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详见质押物(动产)清单),为其向郑州银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当华通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无论郑州银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郑州银行均有权直接要求华通公司在其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法院裁判。
郑州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军辉等承担保证担保的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对郑州银行的诉请予以了支持。
河南高院的二审驳回了郑州银行的诉请,最高法院的再审支持了河南高院的改判。
河南高院和最高法院均认为:将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结合起来看,该两份合同中都有约定优先的意思,郑州银行是按质押合同的约定优先实现债权还是按保证合同的约定优先实现债权,合同中对此约定并不明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