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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的,其是否应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汪兴平)

2023-09-28 09:50阅读:

一、问题的提出
某公司为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将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份额予以了转让。合伙企业在办理有限合伙人变更时,当地市场监督局要求全体合伙人就某公司退伙签订标准格式的书面退伙协议,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该公司认为,我只是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我的转让对价是由受让人支付的,并没有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财产,不应适用合伙企业法中该条的规定。
二、法律分析
1、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份额的,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的有限合伙人退伙规定。
市场监督局提供的标准模版协议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实际是来自于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市场监督局的相关同志可能有所误解。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确实导致了有限合伙人的退伙,但该退伙不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基本规定,从责任形式上看,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与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类似,都是以认缴出资为限对
外承担有限责任,相应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份额,如同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后者不存在退股的责任问题,前者也不存在退伙的责任问题。如同股权转让一样,有限合伙人转让已经实缴的合伙份额,其转让行为并不导致撤回实缴出资的问题,虽然其出资已经通过合伙份额转让的对价收回,但该收回并不是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收回,而是受让人另行支付的对价,因此,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并不导致合伙企业出资额的变化。
关于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依照该条的规定,退伙是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里的退出,并由合伙企业结算和支付相应的合伙份额财产。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即退伙的财产对价是应该按照合伙企业的退伙规则所决定,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既无须遵守该退伙结算办法,也无须合伙企业支付退伙的对价,并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财产价值的任何贬损,不会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应适用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退伙规则。
2、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即使适用于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也不会给有限合伙人增加额外的风险,因此,市场监督局提供的模版虽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但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为尽快完成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转让人也无须对此拒绝。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监督局要求合伙企业办理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时全体合伙人签署退伙协议,此时,该协议不仅适用于全体合伙人,而且相当于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不特定债权人作出了承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监督局的要求有些越权了,加重了全体合伙人,包括退出合伙的转让人的民事责任。
不过,即使如此,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并不导致加重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人和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的责任,因为转让虽然也是退伙,但该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转让并没有从合伙企业取回财产,其转让的对价来自于受让人,因此,即使存在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也不存在有限合伙人有在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财产的情形故,即使适用该条,所有合伙人也不存在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在该情形下,不论是转让方,还是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对于不会导致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主,不必过于较真。
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后,如果是作为合伙人的身份而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基本上只有以下两个原因,一个是认缴的出资未完全缴纳,就此,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有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个就是抽逃出资,包括虚构利润而不当分配,也包括不当减资。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财产,不包括合伙人依法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利润分配是合伙人合法取得财产,第八十一条的取得的财产,应限缩解释为非法取得的财产。合伙份额转让,不论其对价多少,与上述两个原因均无关,不存在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再承担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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