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实务案例)
1、公司创始股东与投资人甲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权要求公司创始投资人回购投资人的股权,协议约定了法院管辖。
2、公司创始股东及公司与公司战略投资人乙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乙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同时承诺按照公司创始股东的回购约定回购其他投资人的股权,协议约定了某仲裁机构的仲裁管辖。
二、法律分析
1、正常情况下,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当事人只能向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只有例外的情况下,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的权利。比如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次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外的债权人有权向次债权债务合同中的次债务人代位主张债务人在次债权债务合同中的债权权利,再如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外的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以及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合同当事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外的信托受益人有权主张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就是法律规定的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有权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利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一类特殊的合同即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有权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真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之所以能够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虽然法律对此有规定,但其根本原因并不是法律规定,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对第三人的赋权,法律只是对这一赋权予以认可。没有双方当事人
1、公司创始股东与投资人甲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权要求公司创始投资人回购投资人的股权,协议约定了法院管辖。
2、公司创始股东及公司与公司战略投资人乙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乙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同时承诺按照公司创始股东的回购约定回购其他投资人的股权,协议约定了某仲裁机构的仲裁管辖。
二、法律分析
1、正常情况下,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当事人只能向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只有例外的情况下,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的权利。比如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次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外的债权人有权向次债权债务合同中的次债务人代位主张债务人在次债权债务合同中的债权权利,再如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外的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以及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合同当事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外的信托受益人有权主张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就是法律规定的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有权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利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一类特殊的合同即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有权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真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之所以能够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虽然法律对此有规定,但其根本原因并不是法律规定,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对第三人的赋权,法律只是对这一赋权予以认可。没有双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