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财产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以及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可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简言之,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意味着担保财产的每一个部分都担保着全部债权的实现,债权的每一个部分也都受全部担保财产的担保。”P353
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在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有诸多体现,比如:
1、债权的各部分均受担保物权担保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抵押物的添附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第四十一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添附,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规则。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依
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在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有诸多体现,比如:
1、债权的各部分均受担保物权担保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抵押物的添附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第四十一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添附,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规则。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