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这里“出资最多自然指向公司认缴的出资额最多,即通常意义上的大股东。”270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这里“出资最多自然指向公司认缴的出资额最多,即通常意义上的大股东。”270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