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关于回避表决,公司法共规定了三种情形:
1、关联担保。第15条,规定了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适用所有公司。
2、上市公司关联董事。本条,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
3、公司董事的自我交易、利用公司商业机会和从事竞争业务。第182条至185条,关联董事回避,适用于所有公司。
“我国公司法关于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规定是比较克制的,不是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发生关联交易,就要执行回避规定,如第22条关于双控人、董监高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并未提出回避表决的要求。”P57
关于回避表决,公司法共规定了三种情形:
1、关联担保。第15条,规定了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适用所有公司。
2、上市公司关联董事。本条,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
3、公司董事的自我交易、利用公司商业机会和从事竞争业务。第182条至185条,关联董事回避,适用于所有公司。
“我国公司法关于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规定是比较克制的,不是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发生关联交易,就要执行回避规定,如第22条关于双控人、董监高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并未提出回避表决的要求。”P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