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特征,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出资为限,收益从理论上来说,可以是无限的。股东对公司以有限的责任,享有无限的收益,这就是公司得以大行其道的魅力之所在
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股东对外最大的责任就是其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全部损失,无须再承担其他额外损失,这就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依据,股东以其认缴或认购的股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说公司在未能设立的情形下,公司发起人责任不受股东有限责任保护是因为该发起人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公司都没有成立,何以谈公司股东和股东有限责任,因此,公司发起人对公司未能成立的责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讲确实不是公司的股东责任和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款分别规定: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那么公司如果依法成立了,股东是不是就一定只承担有限责任呢?
即使排除公司未能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责任,还仍然不能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绝对的,股东还有可能因为自己的某些不当行为被突破有限责任,因为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是股东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身份,包括尊重公司的独立意思表示和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导致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谓滥用股东权利,实质就是股东未能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既包括在形式上未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包括虽然在形式上股东是依法行权,但实质上并没有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
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股东对外最大的责任就是其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全部损失,无须再承担其他额外损失,这就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依据,股东以其认缴或认购的股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说公司在未能设立的情形下,公司发起人责任不受股东有限责任保护是因为该发起人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公司都没有成立,何以谈公司股东和股东有限责任,因此,公司发起人对公司未能成立的责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讲确实不是公司的股东责任和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款分别规定: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那么公司如果依法成立了,股东是不是就一定只承担有限责任呢?
即使排除公司未能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责任,还仍然不能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绝对的,股东还有可能因为自己的某些不当行为被突破有限责任,因为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是股东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身份,包括尊重公司的独立意思表示和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导致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谓滥用股东权利,实质就是股东未能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既包括在形式上未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包括虽然在形式上股东是依法行权,但实质上并没有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