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关于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第2款、第3款规定不存在矛盾或冲突。这是因为第2款是从选举、委派或聘任行为效力角度作出的规定,第3款则是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解除角度作出的规定,二者规范的对象不同。具言之,选举、委派或聘任行为虽已无效,但这些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已被记载于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基于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第三人极易相信其仍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与之发生交易行为。因此,公司应当及时解除这些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据此变更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P*794
“在任董监高出现消极任职资格并不自然解任,需公司作出相应的解任程序。”P70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多用途事由出现以后,董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关于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第2款、第3款规定不存在矛盾或冲突。这是因为第2款是从选举、委派或聘任行为效力角度作出的规定,第3款则是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解除角度作出的规定,二者规范的对象不同。具言之,选举、委派或聘任行为虽已无效,但这些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已被记载于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基于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第三人极易相信其仍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与之发生交易行为。因此,公司应当及时解除这些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据此变更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P*794
“在任董监高出现消极任职资格并不自然解任,需公司作出相应的解任程序。”P70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多用途事由出现以后,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