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的权利主张,既可以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直接向保证人主张,也可以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起诉的方式主张。债权人起诉后,不论之后是否撤诉,不影响其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了保证的权利。
对于合同解除,民法典第565条规定解除权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包括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对方。一方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不过,民法典通则司法解释第54条对民法典的上述文义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或者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限缩解释,就是如果一方起诉后撤诉而再次起诉的,合同并不发生在起诉状副本首次送达时解除的效果,而是在第二次送达时合同才解除,这等于说,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如果撤诉的,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司法解释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不采当然解除主义,即使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履行障碍而发生的合同解除,也须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权利主张,既可以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直接向保证人主张,也可以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起诉的方式主张。债权人起诉后,不论之后是否撤诉,不影响其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了保证的权利。
对于合同解除,民法典第565条规定解除权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包括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对方。一方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不过,民法典通则司法解释第54条对民法典的上述文义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或者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限缩解释,就是如果一方起诉后撤诉而再次起诉的,合同并不发生在起诉状副本首次送达时解除的效果,而是在第二次送达时合同才解除,这等于说,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如果撤诉的,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司法解释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不采当然解除主义,即使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履行障碍而发生的合同解除,也须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