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涛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6月30日,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申报、退税或补税操作。在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查中,笔者发现,作为扣缴义务人,一些企业在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出现了错误申报。企业若未能及时识别并处理这些错误,不仅可能带来员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问题,还会影响员工个人纳税信用。
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时间错误
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Y公司计提2024年12月的员工工资,该笔成本计入2024年12月的会计报表,并作了个人所得税申报。2025年1月,Y公司实际发放2024年12月的员工工资。税务部门核查发现,Y公司于2025年1月实际发放2024年12月的员工工资,但在2024年12月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导致申报数据与员工实际取得收入的情况不相符,存在税务风险。Y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均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混淆了会计核算与个人所得税法在所得确认原则上的适用差异。
风险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入国库,并作专项记载备查。上述规定中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以及有价证券、实物等其他形式的支付。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法语境下的“取得”侧重于收付实现制,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实际收到工资薪金的具体时点,而非企业依据权责发生制在会计核算中计提成本费用的时点。案例中,Y公司2024年12月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因员工尚未实际取得该笔收入,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中“取得”所得的认定条件。Y公司发放工资薪金的实际时间为2025年1月,员工于该时点取得工资收入,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25年1月,企业应于2025年1月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
笔者提醒,企业错误申报未发工资,可能造成员工当年多缴税款,而补发以前年度工资若未及时申报,则可能导致员工少缴税款,继而引发税务机关的风险核查。一旦被认定为申报不实,企业不仅需协助员工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还可能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同时影响员工的纳税信用。
延迟至9月办理年终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6月30日,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申报、退税或补税操作。在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查中,笔者发现,作为扣缴义务人,一些企业在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出现了错误申报。企业若未能及时识别并处理这些错误,不仅可能带来员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问题,还会影响员工个人纳税信用。
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时间错误
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Y公司计提2024年12月的员工工资,该笔成本计入2024年12月的会计报表,并作了个人所得税申报。2025年1月,Y公司实际发放2024年12月的员工工资。税务部门核查发现,Y公司于2025年1月实际发放2024年12月的员工工资,但在2024年12月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导致申报数据与员工实际取得收入的情况不相符,存在税务风险。Y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均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混淆了会计核算与个人所得税法在所得确认原则上的适用差异。
风险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入国库,并作专项记载备查。上述规定中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以及有价证券、实物等其他形式的支付。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法语境下的“取得”侧重于收付实现制,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实际收到工资薪金的具体时点,而非企业依据权责发生制在会计核算中计提成本费用的时点。案例中,Y公司2024年12月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因员工尚未实际取得该笔收入,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中“取得”所得的认定条件。Y公司发放工资薪金的实际时间为2025年1月,员工于该时点取得工资收入,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25年1月,企业应于2025年1月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
笔者提醒,企业错误申报未发工资,可能造成员工当年多缴税款,而补发以前年度工资若未及时申报,则可能导致员工少缴税款,继而引发税务机关的风险核查。一旦被认定为申报不实,企业不仅需协助员工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还可能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同时影响员工的纳税信用。
延迟至9月办理年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