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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2025-02-25 14:17阅读: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
本指南所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专业人 员根据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循 评估原则,为委托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评估服务,并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 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1 基本要求 1.1 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 1.2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由委托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依法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其与委托人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事项、相关具体要求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规定确 定评估基本事项与相关评估参数。 1.3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矿业 权评估师承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由承办该项业务的矿业权价值评 估专业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并加盖矿业权评估机构印章。 1.4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结论仅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时参考使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际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不必然相等1.5 本指南规定的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2 委托人 委托人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3 评估基准日 3.1 评估基准日应当由委托人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3.2 评估基准日一般为月末,表述方式为××××年××月××日。4 评估对象与范围 4.1 评估对象为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关的权益等。 4.2 矿业权评估范围一般包括下列要
素: 4.2.1 探矿权:勘查项目名称、地质勘查阶段、勘查矿种、勘查(区)范 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类型及数量等。 4.2.2 采矿权: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范围 (含开采深度)、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类型及数量等。 5 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经济行为、矿业权权属、评估参数选取依据等。5.1 法律法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相关规程规范等技术 标准,矿业权评估准则等。 5.2 经济行为依据。包括评估委托合同书(评估委托书)等。 5.3 矿业权权属依据。包括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 范围批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等。 5.4 评估参数选取依据。包括税费政策文件、相关专业报告、矿业权有偿 处置相关资料及收集的市场公开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有关资料。相关专业报告通常包括后续地质勘查设计、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等。 6 评估实施过程 6.1 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选取的评估方法,实 施具体评估程序。矿业权评估基本程序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编制评估计划、尽职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 6.2 评估委托合同书中应明确委托人、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目的、评估 基准日、评估年限、评估费用等评估业务事项。 6.3 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 特殊要求或者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开展的除外,但应在报告中予以披露。6.4 出具评估报告前,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6.5 出具评估报告时,应当取得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评估报告统一编 码,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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