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民事上诉状(最新模版)

2023-12-14 17:47阅读:
上诉人:高枫,女,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村居民,身份证号411222198506022024。
被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XX年1月20日出生,山西省XX县部官镇柴庄村六组居民,身份证号14273219XX01204438。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3)晋0829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案。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返还50000元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基本诉讼原则 应于撤销
不告不理原则的法律依据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优先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没有向法院告诉的情形下,法院不得主动干涉,也不得主动替某一方主张举证想要达到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根据一审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民事诉状》显示的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分别向上诉人出具
了三组证据,分别是《管辖权异议裁定书》、2023年8月16日和2023年10月11日通知开庭的两张传票,这四组证据上面显示的全部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而一审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的却是同居关系纠纷。案由决定一个案件的审理方向,一审法院岂能这样玩弄法律,再说,一审原告起诉的也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在一审法院按照民间借贷审理只有转款流水显然证据不足,而又不想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就挖空心思在给原告找证据,就这样在转款差额仅有7万多元的情况下、在原被告同居生活五个年头的情况下,判决让女方再返还男方5万元。一审法院主审法官这样做违反民事诉讼“不诉不理”基本诉讼原则、帮助被上诉人举证借贷关系,又以“酌情”返还字眼判决返还共同生活五个年头的女方再返还男方5万元生活开支于法无据与理不通,二审应于直接改判驳回一审原告诉求或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案为妥。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 数额错误 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造成枉法裁判的严重后果
一审判决书一开始是同居关系纠纷,之后是民间借贷审理。民间借贷审理也可以,只要会算账,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一审判决书重中之重的错误之处。从第五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到第六页的遂起诉来院,显示出在原告举证的互相转款流水期间,被告一共给原告多次转款累计达64278元,其中4600元原告又退回不算,实际转款差额仅有77427.5元,但在之后的第七页第一行争议焦点二显示的是被告应否返还原告10万元。这是基本的认知错误?前面的本案认定事实如下是77427.5,后面又在总结争议焦点还是之前的10万元。是法官办案太粗心?还是另有隐情?原告起诉转款期间的差额一共是77427.5,可一审法院竟敢判决让女方再返还男方5万元。因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存在一定的生活开支是必然,该部分款项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转给对方用于日常共同生活、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支出,该部分款项被告亦不予返还。其次,原告的转账目的是为了与被告恋爱、共同生活,直至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也属于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已经实际举行了隆重的婚礼仪式,这一点也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但在之后的判决让作为被告的女方在原告起诉转款差额的时间段在仅有7万多元的情况下,让女方再返还男方5万元却有点让人匪夷所思。
三:一审原告几乎否定了被告的所有证据 请二审法院明鉴
近年来,大家通过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学习,都知道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妇女的法律保护日益增强。公安、政法、司法等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然而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书认定举办结婚仪式的事实,不认可同居关系的事实;认可回款的事实,不认可是返还之前转款的事实(转款14万,差额77427.5元),这是多么荒唐和滑稽的结论;认定了自2018年冬天至2022年10月份之间的恋爱关系,却判决再让女方偿还男方50000元,同居生活5个年头,在三门峡生活的两个人消费水平再低,两万余元他应该也不够花。“每笔转款数额都较大、超出了情侣之间日常交往的开支”几乎成了一审判决书本案自认争议焦点二的关键词。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上诉人坚决不能接受。一审判决书让在同居期间累计五个年头的俩小年轻人在同居生活五个年头的情况下、在被固定的转款时间段差额期间,仅预留贰万余元作为同居期间生活支出显然与事实不符,明显有悖事实。同为女人的一审女法官,作出这样违心的判决结果,上诉人倒想问一下这背后是谁操纵了结果,这么明显的算个账都会出差错的结果,换作任何人恐怕都无法接受。故此,上诉人特提出以上上诉请求,望二审法院结合实际据实评判,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为盼,最后,谢谢尊敬的法庭!
此致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