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2023-12-14 17:59阅读: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宁,男,汉族,1996年6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81199606123513,住河南省义马市新区办事处千秋社区西洼组50号附1号。
被申请人:秦金峡,女,汉族,1972年9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
411281197209094027,住河南省义马市鸿庆路煤城巷4号院2号。
被申请人:王念晨,女,汉族,1993年12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81199312111023,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镇香山南街2号楼1单元2号。
被申请人:王燕鹏,男,汉族,1995年5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81199505124015,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镇香山南街2号楼1单元2号。
被申请人:杨秀珍,女,汉族,1945年12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4512135028。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镇香山南街2号楼1单元2号。
申请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23)豫128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宁与被四申请人秦金峡、王念晨、王燕鹏、杨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2023)豫128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四被申请人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80000元购房款本金;后因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豫12民终168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宁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