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8日
2024-05-28 18:15阅读:
人民政府公信力何在
借丧失时效的审批土地件征收集体土地 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4日商州政征告〔2024〕4号,2024年3月26日商州政征补告〔2024〕3号所依据的审批土地件是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1〕380号,该审批土地件是2011年6月30日批准的,到2024年1月24日已间隔12年6个月之久,早已丧失法律效力。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
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或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置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有关规定处理”。可见,该审批土地件已经失去法律时效,谁借用,谁就违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年搞的土地空间规划已将其变为建设用地,在国家未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只能是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只能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依法处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协助、监管。
我是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可以安享晚年,本不该管此闲事,但西涧地已被征完,父老兄弟姐妹后辈生活咋办,加之该宗地还有我和父母的那份,不能眼看着政府违法,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