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甲乙联合投资影片,双方共同投资,乙负责影片拍摄制作,合同约定:影片导演为陈某,若导演人选发生变动,乙应与甲协商确定。在影片制作完成后,甲发现影片导演并非陈某。乙变更导演但未与其协商,且一直隐瞒该事实。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该通知是否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判断甲的通知是否产生解除的效力,取决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分析如下:
首先,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影片导演为陈某,而影片实际导演并非陈某,履行与约定存在不符之处;乙负责影片拍摄,直接与导演签约,如其变更导演应与甲协商,乙未与甲协商即变更导演,构成违约。

其次,关于违约的性质,主要应根据义务的性质决定。乙负有由陈某执导影片的义务,按照一般的理解,创作电影的主要角色为导演,一部电影的品质及商业价值,与导演的经验、能力息息相关。因此,乙对导演的确定义务具有主要义务的性质,对其违反将构成严重违约。即变更导演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再次,乙变更导演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根本违约呢?亦即严重违约与根本违约在程度上应如何划分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乙变更导演的违约行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予以救济
甲乙联合投资影片,双方共同投资,乙负责影片拍摄制作,合同约定:影片导演为陈某,若导演人选发生变动,乙应与甲协商确定。在影片制作完成后,甲发现影片导演并非陈某。乙变更导演但未与其协商,且一直隐瞒该事实。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该通知是否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判断甲的通知是否产生解除的效力,取决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分析如下:
首先,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影片导演为陈某,而影片实际导演并非陈某,履行与约定存在不符之处;乙负责影片拍摄,直接与导演签约,如其变更导演应与甲协商,乙未与甲协商即变更导演,构成违约。
其次,关于违约的性质,主要应根据义务的性质决定。乙负有由陈某执导影片的义务,按照一般的理解,创作电影的主要角色为导演,一部电影的品质及商业价值,与导演的经验、能力息息相关。因此,乙对导演的确定义务具有主要义务的性质,对其违反将构成严重违约。即变更导演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再次,乙变更导演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根本违约呢?亦即严重违约与根本违约在程度上应如何划分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乙变更导演的违约行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予以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