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在分工时明确约定由一方负责发行且应实现一定的发行目标,履行中若该方当事人未实现该发行目标,是否必然构成违约?
甲与乙就共同投资动画片的开发工作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按比例对项目进行投资,甲出资15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5%,以货币出资,乙出资5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技术、剧本等出资。甲投资余款20%,于本项目作品首家电视台播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动画片的版权由甲单独享有。乙应保证至少两家中国境内省级电视台或一线城市上星频道黄金时间播出,否则作为惩罚,减少每分钟制作费200元。
签约后,乙完成动画片的制作,甲也报审后将动画片发行播映。乙要求甲支付投资款尾款时,甲以乙未完成发行任务为由拒绝。乙未完成发行任务是否构成违约?甲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尾款?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在分工时明确约定由一方负责发行且应实现一定的发行目标,履行中若该方当事人未实现该发行目标,是否必然构成违约?
甲与乙就共同投资动画片的开发工作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按比例对项目进行投资,甲出资15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5%,以货币出资,乙出资5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技术、剧本等出资。甲投资余款20%,于本项目作品首家电视台播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动画片的版权由甲单独享有。乙应保证至少两家中国境内省级电视台或一线城市上星频道黄金时间播出,否则作为惩罚,减少每分钟制作费200元。
签约后,乙完成动画片的制作,甲也报审后将动画片发行播映。乙要求甲支付投资款尾款时,甲以乙未完成发行任务为由拒绝。乙未完成发行任务是否构成违约?甲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尾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