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如果合同中对影片信息未加约定,而片名又为暂定名,如何判断更名后的影片即为合同中约定的影片?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A(暂定名),同时约定了影片的导演及编剧以及开机时间和最迟拍摄完成时间,该片由甲负责拍摄制作及发行。因影片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拍摄,乙向甲发送解约通知函,通知甲解除合同。甲收到通知函后回函称,影片A在报审中更名为B,影片B已经如期开机并完成拍摄,已进入后期制作阶段。甲并无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收到甲的回函后,经调查,乙认为影片B并非影片A,二者并非同一部影片,仍坚持解除合同。双方对此产生争议。那么,应如何判断影片B与影片A的关系?

首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影片A的片名仅为暂定名,如果在后期更改为B进行报审,甲对此并未构成违约。但是,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当双方对影片B与影片A系同一部影片的事实产生争议时,应由甲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如果合同中对影片信息未加约定,而片名又为暂定名,如何判断更名后的影片即为合同中约定的影片?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A(暂定名),同时约定了影片的导演及编剧以及开机时间和最迟拍摄完成时间,该片由甲负责拍摄制作及发行。因影片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拍摄,乙向甲发送解约通知函,通知甲解除合同。甲收到通知函后回函称,影片A在报审中更名为B,影片B已经如期开机并完成拍摄,已进入后期制作阶段。甲并无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收到甲的回函后,经调查,乙认为影片B并非影片A,二者并非同一部影片,仍坚持解除合同。双方对此产生争议。那么,应如何判断影片B与影片A的关系?
首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影片A的片名仅为暂定名,如果在后期更改为B进行报审,甲对此并未构成违约。但是,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当双方对影片B与影片A系同一部影片的事实产生争议时,应由甲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