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在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当事人若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则该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直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主张权利。
2021年2月23日,甲与乙签订《电视连续剧联合投资制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视剧,甲负责拍摄制作及发行。其中第5条约定,甲承诺,该剧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前开机,拍摄周期为250天。第11条约定,若未能按时开机,甲应提前书面通知乙。逾期10日仍未能开机时,乙有权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甲应在收到乙解除协议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乙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已付款项20%的违约金。

签约后,乙依约支付投资款,但甲逾期30日未能开机,乙向甲发出解除通知,通知甲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已付投资款20%的违约金。乙的解约通知按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邮寄,但被甲拒收。乙的解除通知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被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乙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邮寄解约通知,但被甲拒收,视为送达成功。乙已经依法向甲履行通知义务。但该条
在影片联合投资合同中,当事人若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则该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直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主张权利。
2021年2月23日,甲与乙签订《电视连续剧联合投资制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视剧,甲负责拍摄制作及发行。其中第5条约定,甲承诺,该剧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前开机,拍摄周期为250天。第11条约定,若未能按时开机,甲应提前书面通知乙。逾期10日仍未能开机时,乙有权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甲应在收到乙解除协议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乙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已付款项20%的违约金。
签约后,乙依约支付投资款,但甲逾期30日未能开机,乙向甲发出解除通知,通知甲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已付投资款20%的违约金。乙的解约通知按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邮寄,但被甲拒收。乙的解除通知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被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乙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邮寄解约通知,但被甲拒收,视为送达成功。乙已经依法向甲履行通知义务。但该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