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虽明确表达对解除的异议,但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合同是否当然解除?异议期届满后再提出解除通知无效的诉请,对解除通知是否不再审查?

约定
2019年7月2日,甲、乙签订动画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动画电影,影片制作费分阶段支付。甲在确认乙的工作成果后支付当期制作费。
履行
2020年6月3日,因甲未支付第四期制作费,乙向甲发出催告函,催告甲见函后3日内支付。因甲逾期未支付,6月8日,乙向甲发出解除通知,理由为甲怠于支付制作费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乙收到解除通知后当日即回函甲,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理由是乙交付的工作成果并未通过甲的验收,且甲已付制作费已高于乙交付的工作成果,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收函后,乙并未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乙解除行为的效力。2021年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虽明确表达对解除的异议,但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合同是否当然解除?异议期届满后再提出解除通知无效的诉请,对解除通知是否不再审查?
约定
2019年7月2日,甲、乙签订动画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动画电影,影片制作费分阶段支付。甲在确认乙的工作成果后支付当期制作费。
履行
2020年6月3日,因甲未支付第四期制作费,乙向甲发出催告函,催告甲见函后3日内支付。因甲逾期未支付,6月8日,乙向甲发出解除通知,理由为甲怠于支付制作费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乙收到解除通知后当日即回函甲,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理由是乙交付的工作成果并未通过甲的验收,且甲已付制作费已高于乙交付的工作成果,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收函后,乙并未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乙解除行为的效力。202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