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电视剧,约定一方负责电视剧的发行但应遵守发行利益最大化原则。该方以低于制作成本的价格转让播映权,是否违反发行利益最大化原则?
约定
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联合投资拍摄电视剧,投资额1亿元,乙出资1000万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发行应以发行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由甲负责该剧一切发行事宜。

履行
该剧拍摄完成后,因演员原因未能发行。四年后,甲与丙签订《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电视剧播映权转让给丙。丙更改电视剧名称,更换问题演员重新进行后期制作,产生发行收益1.5亿元。
争议
乙主张,该剧制作成本为1亿元,甲以5000万元价格向丙转让播映权,丙获得1.5亿元的发行收益,产生巨额利润。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播映权,违反发行利益最大化原则,构成违约。甲认为,基于签约时的现实背景,其与丙签订播映权转让合同具有合理性,并未违
当事人联合投资电视剧,约定一方负责电视剧的发行但应遵守发行利益最大化原则。该方以低于制作成本的价格转让播映权,是否违反发行利益最大化原则?
约定
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联合投资拍摄电视剧,投资额1亿元,乙出资1000万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发行应以发行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由甲负责该剧一切发行事宜。
履行
该剧拍摄完成后,因演员原因未能发行。四年后,甲与丙签订《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电视剧播映权转让给丙。丙更改电视剧名称,更换问题演员重新进行后期制作,产生发行收益1.5亿元。
争议
乙主张,该剧制作成本为1亿元,甲以5000万元价格向丙转让播映权,丙获得1.5亿元的发行收益,产生巨额利润。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播映权,违反发行利益最大化原则,构成违约。甲认为,基于签约时的现实背景,其与丙签订播映权转让合同具有合理性,并未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