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论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当事人都该主动行使并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方后合同解除。但如果合同解除权人在发出解除通知后改变想法,希望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再向相对人发出撤销解除的通知?该撤销解除通知的行为是否有效?

通说认为合同解除的通知、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一种,其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以免法律关系流于复杂应为其一般规则。因此,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到达相对人便已经生效,原则上合同便已解除,解除权人无权再将其撤销。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因为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系为相对人利益所设,若相对人放弃利益,作出对解除通知的异议并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则解除权人可撤销解除通知,合同的效力恢复,当事人当继续履行合同。对此,韩世远教授认为,解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虽系一般规则,但“唯须注意的是,对此规则存有例外,对于解除的意思表示以无能力或欺诈胁迫为由加以撤销。作为一般规则,不允许撤销解除的意思表示,实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盖因解除的意思表示生效即已生解除效果。当然,如经相对人同意,自然也可以撤销解除的意思表示,但其撤销的效果,不得对抗第三人。(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666页,2018年)”。事实上,不仅无能力或欺诈胁迫的理由,只要相对人同意,解除权人便可撤销解除意思表示。
通说认为合同解除的通知、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一种,其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以免法律关系流于复杂应为其一般规则。因此,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到达相对人便已经生效,原则上合同便已解除,解除权人无权再将其撤销。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因为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系为相对人利益所设,若相对人放弃利益,作出对解除通知的异议并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则解除权人可撤销解除通知,合同的效力恢复,当事人当继续履行合同。对此,韩世远教授认为,解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虽系一般规则,但“唯须注意的是,对此规则存有例外,对于解除的意思表示以无能力或欺诈胁迫为由加以撤销。作为一般规则,不允许撤销解除的意思表示,实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盖因解除的意思表示生效即已生解除效果。当然,如经相对人同意,自然也可以撤销解除的意思表示,但其撤销的效果,不得对抗第三人。(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666页,2018年)”。事实上,不仅无能力或欺诈胁迫的理由,只要相对人同意,解除权人便可撤销解除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