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以对方根本违约为由发出解除通知,对方不认可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否定解除通知的效力,但却以该方擅自解约为由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该种处理方式是否具有合理性?
约定
2021年3月1日,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视剧,投资款分期支付。

履行
乙首笔投资款迟延支付5天。甲向乙发送解除通知函,告知乙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通知乙解除合同。乙收到后回函,认为其虽有迟延履行行为,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甲不享有解除权。但甲擅自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乙享有法定解除权,故通知甲解除合同。
问题
乙主张甲不享有解除权但却以甲单方解约为由解除合同,乙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以对方根本违约为由发出解除通知,对方不认可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否定解除通知的效力,但却以该方擅自解约为由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该种处理方式是否具有合理性?
约定
2021年3月1日,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视剧,投资款分期支付。
履行
乙首笔投资款迟延支付5天。甲向乙发送解除通知函,告知乙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通知乙解除合同。乙收到后回函,认为其虽有迟延履行行为,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甲不享有解除权。但甲擅自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乙享有法定解除权,故通知甲解除合同。
问题
乙主张甲不享有解除权但却以甲单方解约为由解除合同,乙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