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协商过程中就某事项达成合意,但合意内容未被订入书面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对签约前合意是否有效力产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案情
2022年3月,甲、乙就联合投资影片进行协商,甲在微信中向乙承诺,影片将在2023年5月1日前院线上映。甲以PPT形式向乙发送影片项目书,对于未签约的主演,项目书标注为拟定。对于发行,项目书载明:2023年5月1日前院线公映。2022年4月1日,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协议》,对双方共同投资影片的相关事宜作出约定。协议约定甲负责影片的发行。但未约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签约后,影片依约拍摄制作完成并取得公映许可证。甲向乙通报院线发行进展情况,双方就影片在2023年5月1日前进行院线发行展开
当事人协商过程中就某事项达成合意,但合意内容未被订入书面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对签约前合意是否有效力产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案情
2022年3月,甲、乙就联合投资影片进行协商,甲在微信中向乙承诺,影片将在2023年5月1日前院线上映。甲以PPT形式向乙发送影片项目书,对于未签约的主演,项目书标注为拟定。对于发行,项目书载明:2023年5月1日前院线公映。2022年4月1日,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协议》,对双方共同投资影片的相关事宜作出约定。协议约定甲负责影片的发行。但未约定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签约后,影片依约拍摄制作完成并取得公映许可证。甲向乙通报院线发行进展情况,双方就影片在2023年5月1日前进行院线发行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