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国家及地方政府为鼓励电影或文化产业发展会设立电影或文化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电影或文化项目提供奖金或扶持资金,对特定类型的电影或文化项目,扶持、支持的资金力度较大。如果电影公司之间相互串通签订协议,冠以联合投资或合作拍摄之名,实则主要为骗取国家奖金或扶持资金,该类型的合同是否有效?行为人将承担何种责任?

某物联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某研究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双方的表面行为系为申请“南沙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进行技术合作与资金合作。但涉案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双方当事人内部的隐藏行为看,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涉案合同的磋商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可知,广州某研究院寻求某物联公司签订合同,并不是基于某物联公司所具有的研发能力或者需要某物联公司的投资,而仅仅是因为某物联公司属于德国公司,广州某研究院需要利用某物联公司的身份,申请涉案项目,并获得政府资助200万元。可见,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的真实目的在于非法获得涉案项目的政府资助资金,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涉案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国家及地方政府为鼓励电影或文化产业发展会设立电影或文化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电影或文化项目提供奖金或扶持资金,对特定类型的电影或文化项目,扶持、支持的资金力度较大。如果电影公司之间相互串通签订协议,冠以联合投资或合作拍摄之名,实则主要为骗取国家奖金或扶持资金,该类型的合同是否有效?行为人将承担何种责任?
某物联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某研究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双方的表面行为系为申请“南沙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进行技术合作与资金合作。但涉案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双方当事人内部的隐藏行为看,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涉案合同的磋商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可知,广州某研究院寻求某物联公司签订合同,并不是基于某物联公司所具有的研发能力或者需要某物联公司的投资,而仅仅是因为某物联公司属于德国公司,广州某研究院需要利用某物联公司的身份,申请涉案项目,并获得政府资助200万元。可见,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的真实目的在于非法获得涉案项目的政府资助资金,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涉案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