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对影片发行方式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间,双方对发行方式的变更曾有协商,但对是否达成变更的合意存在争议,应如何判断对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
约定
2022年3月,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按出资比例享有影片权利、分配发行收益。发行方式为院线。甲负责发行,但发行相关事务需经双方确认。

履行
影片2023年5月取得公映许可证。同年8月,甲向乙发送商函,称因无发行公司同意采取垫资方式发行,故以院线方式完成发行较为困难,建议改为网络发行的方式。乙收函后,未予回复。9月,乙向甲问询院线发行进展情况,甲回复称正在寻找愿意垫资发行的公司。11月,乙催告甲尽快院线发行影片。12月,甲再次提出改为网络发行的建议,乙仍未回复。2024年1月,甲向乙发函,称院线发行虽有障碍,但有信心克服,仍将积极争取。2024年2月,未与乙协商,甲在网络
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对影片发行方式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间,双方对发行方式的变更曾有协商,但对是否达成变更的合意存在争议,应如何判断对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
约定
2022年3月,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按出资比例享有影片权利、分配发行收益。发行方式为院线。甲负责发行,但发行相关事务需经双方确认。
履行
影片2023年5月取得公映许可证。同年8月,甲向乙发送商函,称因无发行公司同意采取垫资方式发行,故以院线方式完成发行较为困难,建议改为网络发行的方式。乙收函后,未予回复。9月,乙向甲问询院线发行进展情况,甲回复称正在寻找愿意垫资发行的公司。11月,乙催告甲尽快院线发行影片。12月,甲再次提出改为网络发行的建议,乙仍未回复。2024年1月,甲向乙发函,称院线发行虽有障碍,但有信心克服,仍将积极争取。2024年2月,未与乙协商,甲在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