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视相关的造型服务合同虽名为服务合同,但性质应为委托合同。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造型服务合同》,约定乙为甲拍摄的影片提供整体造型服务,工作内容包含:为影片提供造型指导及设计,同时在筹备及拍摄期间完成影片的造型、服装及梳化工作。甲向乙支付酬金500万元。乙应接受甲的管理,遵守甲的摄制规定,遵照甲的合理指示工作,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甲的意见为准。
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在于,以事务为内容,属行为之债。受托人仅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从事一定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委托人所委任的特定事项,从而达到特定的效果,但受托人并不一定能实现委托人订立合同所要追求的委托效果。
亦即,受托人对行为负责,不对结果负责。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合同性质,应以权利义务内容为依据,不受名称的影响。委托合同有三项特征:受托人处理的是委托人的事务而非自己事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报酬的支付不以事务的处理结果为条件。具体分析案争合同。
首先,甲投资拍摄影片,对于影片相关的事务,须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权利及利益也
影视相关的造型服务合同虽名为服务合同,但性质应为委托合同。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造型服务合同》,约定乙为甲拍摄的影片提供整体造型服务,工作内容包含:为影片提供造型指导及设计,同时在筹备及拍摄期间完成影片的造型、服装及梳化工作。甲向乙支付酬金500万元。乙应接受甲的管理,遵守甲的摄制规定,遵照甲的合理指示工作,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甲的意见为准。
评析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在于,以事务为内容,属行为之债。受托人仅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从事一定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委托人所委任的特定事项,从而达到特定的效果,但受托人并不一定能实现委托人订立合同所要追求的委托效果。
亦即,受托人对行为负责,不对结果负责。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合同性质,应以权利义务内容为依据,不受名称的影响。委托合同有三项特征:受托人处理的是委托人的事务而非自己事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报酬的支付不以事务的处理结果为条件。具体分析案争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