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不真正利他合同,第二款规定的是利他合同。不真正利他合同情形下,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享有的是给付受领权,而利他合同中,第三人享有的不仅是给付受领权,而且还有给付请求权。

实践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多数都包含向第三方履行的内容,那么如何区分系不真正利他合同或利他合同?更具体的讲,如何认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在王某与某安装工程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高级人民法院2024新民申2135号民事裁定)中,黄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的《油气管道项目土石方工程协议》约定“扣除住宿、餐费、现场人员工资等费用后,首先支付黄某租赁的施工机械费用”。王某作为施工机械的出租方,以第三人身份,依据前述约定向黄某和某劳务公司提出支付施工机械租赁费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和某劳务公司虽约定首先支付黄某租赁的施工机械费用,即首先支付王某租赁费,但并未赋予王某履行请求权。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不真正利他合同,第二款规定的是利他合同。不真正利他合同情形下,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享有的是给付受领权,而利他合同中,第三人享有的不仅是给付受领权,而且还有给付请求权。
实践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多数都包含向第三方履行的内容,那么如何区分系不真正利他合同或利他合同?更具体的讲,如何认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在王某与某安装工程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高级人民法院2024新民申2135号民事裁定)中,黄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的《油气管道项目土石方工程协议》约定“扣除住宿、餐费、现场人员工资等费用后,首先支付黄某租赁的施工机械费用”。王某作为施工机械的出租方,以第三人身份,依据前述约定向黄某和某劳务公司提出支付施工机械租赁费的请求,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和某劳务公司虽约定首先支付黄某租赁的施工机械费用,即首先支付王某租赁费,但并未赋予王某履行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