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政府行为,亦即行政行为,如在合同签订后发生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那么,该种影响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行政行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以不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对象,如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颁布的法令等,后者以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对象,如对特定行政相对方作出的某项决定。对于行政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系不可抗力,另一种观点系情势变更,前者系多数派意见。

本文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是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抽象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令,作为民事主体,缺乏预见的能力,而且也不能阻碍和克服,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具备不可抗力的明显特征。当然,如果在合同订立时立法机关已经就立法发布征询意见,当事人应能预测到法规政策变化,该情形下则缺乏不能预见的要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具体行政行为系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所作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应具体考察其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多数情形下,行政机关是否会作出行政行为以及作出何种行政行为,合同当事人无法预测。具体行政行为多属不可抗力。但如果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到主管机关的监管权,当事人的行为可能触发主管机关履行监管职权,那么当事人对此应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当事人应该能够预判,本文认为该种情形下,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政府行为,亦即行政行为,如在合同签订后发生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那么,该种影响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行政行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以不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对象,如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颁布的法令等,后者以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对象,如对特定行政相对方作出的某项决定。对于行政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系不可抗力,另一种观点系情势变更,前者系多数派意见。
本文认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是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抽象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令,作为民事主体,缺乏预见的能力,而且也不能阻碍和克服,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具备不可抗力的明显特征。当然,如果在合同订立时立法机关已经就立法发布征询意见,当事人应能预测到法规政策变化,该情形下则缺乏不能预见的要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具体行政行为系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所作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应具体考察其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多数情形下,行政机关是否会作出行政行为以及作出何种行政行为,合同当事人无法预测。具体行政行为多属不可抗力。但如果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到主管机关的监管权,当事人的行为可能触发主管机关履行监管职权,那么当事人对此应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当事人应该能够预判,本文认为该种情形下,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