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因不可抗拒因素取消,当事人又未在约定期限内另订演出日期,合同是否终止?
2025-03-04 11:23阅读:
【原创】文/汐溟
演出合同约定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演出取消,双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另行协商演出时间。如双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就重新演出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效力如何处理?是否终止?

案情
甲乙签订演出协议,约定乙参加甲举办的音乐节。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如地震、政府禁令等因素,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于六个月内另订演出日期。签约后,甲向乙支付酬金。因为政府主管机关评估安全后作出取消活动的决定,故音乐节未能如期举办。但双方在六个月内未能就重新举办音乐节达成一致。此后四年的时间里,双方未就重新演出的时间达成一致。

争议
乙主张,双方未在六个月内就重新演出达成一致,故合同终止,其收取的酬金不予退还。
问题
乙之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本文认为,乙的主张缺乏合理性,难以成立
演出合同约定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演出取消,双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另行协商演出时间。如双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就重新演出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效力如何处理?是否终止?
案情
甲乙签订演出协议,约定乙参加甲举办的音乐节。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如地震、政府禁令等因素,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于六个月内另订演出日期。签约后,甲向乙支付酬金。因为政府主管机关评估安全后作出取消活动的决定,故音乐节未能如期举办。但双方在六个月内未能就重新举办音乐节达成一致。此后四年的时间里,双方未就重新演出的时间达成一致。
争议
乙主张,双方未在六个月内就重新演出达成一致,故合同终止,其收取的酬金不予退还。
问题
乙之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本文认为,乙的主张缺乏合理性,难以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