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无担保债权的价值。但超出的部分是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制作费3000万元,乙出资1000万元,签约后3日内乙向甲支付定金900万元,如乙有根本违约行为,无权要求甲退还定金。

履行
签约后,乙向甲支付900万元。后双方因乙违约而产生纠纷,甲主张乙构成根本违约,通知乙解除合同,已收90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争议
乙认可其构成根本违约,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主张定金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超出的部分,应该退还。
问题
定金超出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是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无担保债权的价值。但超出的部分是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制作费3000万元,乙出资1000万元,签约后3日内乙向甲支付定金900万元,如乙有根本违约行为,无权要求甲退还定金。
履行
签约后,乙向甲支付900万元。后双方因乙违约而产生纠纷,甲主张乙构成根本违约,通知乙解除合同,已收90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争议
乙认可其构成根本违约,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主张定金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超出的部分,应该退还。
问题
定金超出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是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