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小程序剧发行的一方委托第三人发行,因第三人原因长期无法结算,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
2025-05-06 10:20阅读: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微短剧或小程序剧,约定一方负责发行,应按月结算收益,同时约定以该方实际收到收益为准。若该方委托第三人发行,因第三人未向其结算收益而无法向相对方履行结算义务,相对方能否解除合同?

约定
甲、乙签订《小程序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小程序剧,制作费40万元,乙投资10万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甲负责该剧的拍摄、制作及发行。该剧取得的充值收入扣除发行成本(主要是投流费用)后为可分配发行净收益,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按月结算。该剧上线后次月,每月10日前,甲对上月乙可分配收益进行核算并出具《结算单》,双方对该《结算单》确认后7日内甲向乙支付收益,但具体结算时间以甲实际收到该剧收益时间为准。
当事人联合投资微短剧或小程序剧,约定一方负责发行,应按月结算收益,同时约定以该方实际收到收益为准。若该方委托第三人发行,因第三人未向其结算收益而无法向相对方履行结算义务,相对方能否解除合同?
约定
甲、乙签订《小程序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小程序剧,制作费40万元,乙投资10万元,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甲负责该剧的拍摄、制作及发行。该剧取得的充值收入扣除发行成本(主要是投流费用)后为可分配发行净收益,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按月结算。该剧上线后次月,每月10日前,甲对上月乙可分配收益进行核算并出具《结算单》,双方对该《结算单》确认后7日内甲向乙支付收益,但具体结算时间以甲实际收到该剧收益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