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背靠背”条款是当事人对付款条件的特殊安排,约定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另一方付款的前提,将第三方对当事人一方付款作为其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影视投资合同约定,负有投资收益结算义务的一方在实际收到发行方或上游资方支付的发行收益后再向另一方结算。该类条款是否是“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对此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案情
甲、乙(均为小型企业)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甲系影片的联合出品方,对影片享有投资收益权,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自实际收到片方(第一出品方)支付的发行收益后7日内向乙结算。影片上映已三年,甲未向乙结算发行收益,乙多次催告甲结算,甲称片方并未向其结算,故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其不构成违约。

问题
甲乙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是否为“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甲的抗辩理由是否合理?
评析
甲乙之间系影片收益权转让关系,甲自片方处取得影片投资收益权,片方并非合同当事人,甲乙约定在片方向甲支付投资收益后,甲再向乙结算。前述内容系将第三方对当事人一方的付款行为约定为付款前提,具有“背靠背”条款的性质。
并非所有的“背靠背”条款均无效,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背靠背”条款才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
“背靠背”条款是当事人对付款条件的特殊安排,约定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另一方付款的前提,将第三方对当事人一方付款作为其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影视投资合同约定,负有投资收益结算义务的一方在实际收到发行方或上游资方支付的发行收益后再向另一方结算。该类条款是否是“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对此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案情
甲、乙(均为小型企业)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甲系影片的联合出品方,对影片享有投资收益权,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自实际收到片方(第一出品方)支付的发行收益后7日内向乙结算。影片上映已三年,甲未向乙结算发行收益,乙多次催告甲结算,甲称片方并未向其结算,故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其不构成违约。
问题
甲乙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是否为“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甲的抗辩理由是否合理?
评析
甲乙之间系影片收益权转让关系,甲自片方处取得影片投资收益权,片方并非合同当事人,甲乙约定在片方向甲支付投资收益后,甲再向乙结算。前述内容系将第三方对当事人一方的付款行为约定为付款前提,具有“背靠背”条款的性质。
并非所有的“背靠背”条款均无效,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背靠背”条款才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