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案情
甲乙共同引进进口片,双方联合投资,按约定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负责影片的引进及报审工作,双方约定:影片最终未通过审批,乙应退还投资款。签约后乙向甲支付投资款,甲提交报审,但此后四年都未取得公映许可证。若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已付投资款应如何处理?

评析
该案中,甲负责影片的引进及报审,但未约定完成报审的期限。签约后,甲提交报审申请,但四年内未取得公映许可证。案争影片系进口片,其能否取得公映许可证受很多因素制约,具有不确定性,结果不可控。甲没有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合同的表现,故《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解除事由并未发生,甲若依据前述条款主张解除权欠缺依据。引进及报审是非金钱给付义务,在未取得公映许可证之前,乙均有权请求甲继续履行。但提交申请后四年均未能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结果说明,事实上已无法完成,甲即便有继续履行的意愿,但客观上已丧失能力或条件,无法实现前述目标。故甲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实
案情
甲乙共同引进进口片,双方联合投资,按约定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负责影片的引进及报审工作,双方约定:影片最终未通过审批,乙应退还投资款。签约后乙向甲支付投资款,甲提交报审,但此后四年都未取得公映许可证。若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已付投资款应如何处理?
评析
该案中,甲负责影片的引进及报审,但未约定完成报审的期限。签约后,甲提交报审申请,但四年内未取得公映许可证。案争影片系进口片,其能否取得公映许可证受很多因素制约,具有不确定性,结果不可控。甲没有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合同的表现,故《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解除事由并未发生,甲若依据前述条款主张解除权欠缺依据。引进及报审是非金钱给付义务,在未取得公映许可证之前,乙均有权请求甲继续履行。但提交申请后四年均未能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结果说明,事实上已无法完成,甲即便有继续履行的意愿,但客观上已丧失能力或条件,无法实现前述目标。故甲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