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案情
甲乙就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进行磋商,甲告知乙,影片系著名导演丙。此后,甲乙签订联合投资合同,合同中对影片导演未作约定。签约后,乙发现影片导演并非丙,且丙于微博中发布声明,称与该影片无合作关系,并非该影片导演。乙主张甲于影片导演事项上存在欺诈行为,诉请撤销联合投资合同。

问题
甲虽然告知乙虚假的导演信息,但导演内容并未被订入联合投资合同,乙能否据此主张欺诈?或者,乙主张的欺诈内容是否须被订入合同?

评析
本文认为,欺诈的重点要素是意思表示的瑕疵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外在客观因素的不当干扰,从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与欺诈事实是否被订入合同无必然关联。而欺诈的事实是否被订入合同,不是考察的必要因素,即便未被订入合同,但对当事人作出签约决定有重要影响,同样构成欺诈。该案中,签约前,
案情
甲乙就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进行磋商,甲告知乙,影片系著名导演丙。此后,甲乙签订联合投资合同,合同中对影片导演未作约定。签约后,乙发现影片导演并非丙,且丙于微博中发布声明,称与该影片无合作关系,并非该影片导演。乙主张甲于影片导演事项上存在欺诈行为,诉请撤销联合投资合同。
问题
甲虽然告知乙虚假的导演信息,但导演内容并未被订入联合投资合同,乙能否据此主张欺诈?或者,乙主张的欺诈内容是否须被订入合同?
评析
本文认为,欺诈的重点要素是意思表示的瑕疵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外在客观因素的不当干扰,从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与欺诈事实是否被订入合同无必然关联。而欺诈的事实是否被订入合同,不是考察的必要因素,即便未被订入合同,但对当事人作出签约决定有重要影响,同样构成欺诈。该案中,签约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