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案情
2021年3月甲乙签订演出合同,约定乙参加甲举办的音乐节并演唱歌曲,演出定于5月2日。违约条款约定:“如因疫情原因取消演出,双方应就延期事宜友好协商并尽最大可能安排该活动延期举行;如双方无法就延期举办之日期达成协议,因此而不得不取消该活动,双方不属于违约,双方均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签约后,甲向乙支付演出费,因疫情原因政府发布取消演出的决定,此后四年,甲乙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

争议
甲通知乙解除合同,要求乙退还演出费。乙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演出费,理由是其不构成违约,已收演出费不予退还。
问题
乙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双方约定,如双方无法就延期举办之日期达成协议,因而不得不取消演出活动,双方不属于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演出因疫情原因而取消,且此后四年经协商均未能恢复,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因此而解除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也不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争议之处在于,乙主张若退还已收的演出费,等于承担了违约责任,与合同约定相悖。
案情
2021年3月甲乙签订演出合同,约定乙参加甲举办的音乐节并演唱歌曲,演出定于5月2日。违约条款约定:“如因疫情原因取消演出,双方应就延期事宜友好协商并尽最大可能安排该活动延期举行;如双方无法就延期举办之日期达成协议,因此而不得不取消该活动,双方不属于违约,双方均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签约后,甲向乙支付演出费,因疫情原因政府发布取消演出的决定,此后四年,甲乙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
争议
甲通知乙解除合同,要求乙退还演出费。乙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演出费,理由是其不构成违约,已收演出费不予退还。
问题
乙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双方约定,如双方无法就延期举办之日期达成协议,因而不得不取消演出活动,双方不属于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演出因疫情原因而取消,且此后四年经协商均未能恢复,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因此而解除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也不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争议之处在于,乙主张若退还已收的演出费,等于承担了违约责任,与合同约定相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