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内容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二、理解与适用
预约合同,是不同于本约合同的特殊合同,同样要具备合同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订立合同,且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物明确,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当事人受意思表示约束,就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预约合同适用于复杂交易中,特别是在当事人因交易需要而约定其中一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间与另一方指定的第三人签认合同。
合同采用什么名称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并不在于当事人约定形式,决定合同性质的是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