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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认定

2023-12-21 11:47阅读:
预约合同的认定
一、条文内容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二、理解与适用
预约合同,是不同于本约合同的特殊合同,同样要具备合同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订立合同,且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物明确,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当事人受意思表示约束,就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预约合同适用于复杂交易中,特别是在当事人因交易需要而约定其中一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间与另一方指定的第三人签认合同。
合同采用什么名称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并不在于当事人约定形式,决定合同性质的是合
同内容。
预约合同区别于本约合同,是当事人是否约定将来仍必须另行订立合同才能最终完成交易,即将某些仍必须进一步协商的事项交由本约合同约定,从而使自己保留对是否最终完成交易的决策权,仅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不足以界分预约合同、本约合同,根本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签订新的合同。
当然,如果当事人仅有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没有签订预约合同的意思,就不能硬生地解释形成了预约合同。
比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为办理过户手续将来还须另行根据登记机构或主管部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或网签合同,该事项是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而必须完成的后续事项,性质上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不能将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视为签订了预约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本约合同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但当事人约定本约合同需签订书面合同,即使预约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未签订书面本约合同,如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本约合同自另一方接受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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