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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2026-01-12 12:22阅读: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指发包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或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使用建设工程的行为。
《民法典》、《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司法实践,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并未失去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的权利。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表现形式,在于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缺少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发包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并具备全部竣工验收条件的,即便在承包人同意或默许情况下使用建设工程的,仍然构成擅自使用。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是对工程验收权利的放弃,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愿意承担质量缺陷的风险,除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使用部分,不得再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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