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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技术人员工资损失

2026-01-19 12:45阅读:
管理技术人员工资损失

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工资损失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所提出费用索赔的一种。
费用索赔语境下的承包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工资损失索赔的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施工而组建的工程项目部中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部下属的“八大员”。
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对项目施工全过程全面负责,且须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才能担任。
技术负责人,是项目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中总体负责人,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施工技术,根据工程类型及规模不同需要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八大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实施实名制管理。
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工资不同于人工费,人工费指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普通工人工资性支出,主管管理、技术人员工资是企业管理费中的管理人员工资,属于工程造价的部分。
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是承包人工程项目部的骨干成员,应当与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与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往往是判定项目施工是否可能存在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之一。

承包人额外承担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工资,如果已经一并结算入工程价款中,则不应重复计算。
工程索赔的特殊性在于,索赔事件的影响将持续到何时、最终将对施工合同的履行造成多大程度的影响难以预判,因此对索赔方来说,如何采取措施、何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在经济性、合理性、合约性的程度上难以掌握,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司法实务中存在如下处理方式:
工程停工一段期间后恢复施工的情形,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主张费用索赔的,对停工期间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工资损失予以支持。
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合理确定承包方的人员撤场期间,如超出该期限以外的索赔主张不予支持。
合同双方未解除合同,而工程持续停工的情形,首先,参考合同中有关持续停工的约定,合理确定期限,超出该期限提出的费用索赔不予支持;其次,工程停工后,双方均未采取措施导致工程持续停工的,对持续扩大的损失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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