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内容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二、理解与适用
代理人自认,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代理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法律规定这种承认具有当事人自认效果,从而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委托代理的本质要求,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而不是做当事人的代言人,但是,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意思表示,均应当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
诉讼代理人并非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对于事实的认知与当事人存在一定差距。
当事人不在场时,无论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事实予以承认的,其效力均归于被代理人,可视为被代理人的自认。
对于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明确记载排除事项的,如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
